妻子为索钱财“抢小孩” 拒绝丈夫探视 法院这样判

2021-06-02 11:44:26
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良庆区法院昨日发布5起儿童维权典型案例,包括非婚生子女、侵害儿童健康权、变更抚养关系、子女探视权等。本报选取几个典型案例的法院判决,为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成年人抚养探视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置提供借鉴。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李某与韦某于2019年未婚生育女儿韦小某。双方在女儿满月后分居。2019年8月起,韦小某即随李某及李某父母一起生活,由李某及李某父母抚养至今。2019年12月前,韦某承担女儿韦小某部分抚养费,此后即不再支付。李某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后判决李某与韦某的非婚生女儿韦小某由李某抚养;韦某每月支付女儿韦小某生活费1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韦小某系李某、韦某的非婚生女儿。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遂判决韦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随李某共同生活;韦某按月向韦小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其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案例警示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藏匿孩子拒绝探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林某某与赵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存在差异而发生矛盾。赵某于2017年12月初将儿子林小某带回娘家,交由娘家人照顾,其独自外出打工。林某某到赵某老家想将儿子带回照顾,遭到赵某家人拒绝。林某某发短信与赵某协商离婚问题,赵某同意离婚,前提是由林某某补偿其15万元才将儿子交由林某某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赵某婚后因未能正确处理与家人的矛盾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赵某未能正视夫妻矛盾,将儿子带回娘家后独自外出打工并拒绝林某某探视儿子,还将儿子作为离婚时获取补偿的筹码,该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林某某在南宁市生活,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由林某某抚养儿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赵某将儿子送回娘家并丢下儿子不管独自外出打工,使儿子长期缺少父爱和母爱,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林小某由林某某抚养。

案例警示

为索取钱财、“抢小孩”而藏匿孩子、拒绝探视,不仅侵害了对方的抚养探视权,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抚养人因违法犯罪抚养权被判变更

林某与夏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生育女儿林大某,2018年生育儿子林小某。林某与夏某于2019年6月离婚,双方离婚协议林大某、林小某均由林某抚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到两个孩子成年为止。但林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2017年、2019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且林某因犯盗窃罪案件审理期间被关押在看守所,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大某变更由其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同时另一方有权对其监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当一方监护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林某与夏某在离婚时,曾明确约定孩子林大某由林某抚养,但林某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存在赌博、盗窃等不良行为,并多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林某现因犯罪被关押服刑,这些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日常生活。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对夏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以及儿子、女儿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警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同时另一方有权对其监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当一方监护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儿童就餐时被烫伤店家未尽义务担责

2020年8月24日19时许,余小某随父亲余某及两名朋友一行四人到林某经营的餐馆就餐。余某及两名朋友入座8号桌,余小某站在8号桌桌子旁边靠近余某的位置。服务员将一个装着高温开水的水壶放在8号桌后离开。

之后,余某从桌上拿起水壶往餐具里倒水,水壶的壶身与把手突然分离,壶中高温开水大量洒在桌面上,溅到正站在餐桌旁的余小某,导致余小某脸部、脖子、背部、臀部、腿部等全身多处被热水烫伤(后院方诊断为二度烫伤)。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发突然且情况紧急,余小某被烫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未来得及保留现场证据。对于余小某被热水烫伤的侵权行为是谁实施,双方各执一词。本案中原告造成的烫伤,按照原告所述倒水时水壶的把手与壶盖部分松动导致壶身脱落倒在桌面上,大量的热水才会从壶身洒出,导致热水溅到原告面部并沿脖子流到腿部。

被告作为烧烤店经营者,理应对作为顾客的原告的人身安全承担保障义务,但因店内使用的水壶壶盖与壶身脱落导致在店内就餐的原告烫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原告的烫伤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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